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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召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发布会

       近日,教育部发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项有关幼儿园评估的教育法规,是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一项民生工程。《办法》的颁布对于指导各地加强对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学前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一些幼儿园还存在办园条件差,园舍、运动场地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玩教具材料匮乏;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教师尚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教师流动性大;办园行为不规范,“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个别幼儿教师体罚甚至虐待幼儿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在此时发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全面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正当其时。

       我国学前教育起点低、底子薄,是整个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着满足已有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和“全面二孩”政策下新增人口教育需求的双重压力。《办法》把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聚焦于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定位于兜底线、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非常符合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从《办法》来看,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与已有的幼儿园评估有很大不同。

       一是本评估是所有幼儿园全覆盖而非抽查。《办法》规定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督导评估,无论是大规模的幼儿园还是小规模的幼教点,无论是优质幼儿园还是薄弱幼儿园都必须接受督导评估,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也被纳入评估范围,有助于各地加强对这些幼儿园监督指导、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二是本评估是周期性的而非一次性的。《办法》规定,3-5年为一个周期。即使某幼儿园通过评估被认为是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一个评估周期满后,仍需再次接受评估,防止幼儿园应对完督导评估后在规范办园方面出现倒退或者在办园过程中出现新的不规范的行为,而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幼儿园评估中采用的方法。对于督导评估中发现的办园“不规范”的幼儿园,教育督导机构还会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并在必要时进行复查,这些幼儿园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可能会面临多次评估。

       三是本评估是强制性的而非选择性的。《办法》规定,“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也就是说这项评估所有幼儿园都必须参加,充分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这不同于以往由幼儿园自愿申请参加的示范园评估或幼儿园等级评估等。

       四是本评估更注重通过评估促进幼儿园发展,而不是单纯地通过评估判断幼儿园的优劣。《办法》规定,幼儿园在开展自评并提交评估报告后方能接受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实地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给幼儿园,并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将予以取缔,这有助于幼儿园及时发现办园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保证了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从《办法》中发布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来看,评估内容紧扣目前已有的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有助于通过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推动这些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评估内容涵盖了幼儿园办园的主要方面,体现了保育与教育并重,既有卫生与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有教育教学方面的要求;硬件与软件并重,既有园舍场地、玩教具、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也有教职工队伍、园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通过这次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全面督导评估,必将有力推动各地着力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薄弱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为孩子提供基本的安全、健康保障,让幼儿园成为孩子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地方。